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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6〕61号

  时间:2016-10-11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湘合汇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贺永胜

     由: 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株洲市湘合汇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7月未经批准占用株洲市芦淞区曲尺村施家组集体土地建设厂房及配套设施。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其占用集体土地1748平方米,其中林地345平方米,建设用地1403平方米。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湘合汇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株洲市芦淞区曲尺村施家组集体土地建设厂房及配套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湘合汇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1748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玖拾元整﹙¥12190﹚。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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