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59号
时间:2016-10-11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肖安长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当事人肖安长于2015年11月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姚家坝乡八眼塘村八眼塘组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目前房屋主体已竣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违法占用面积373㎡(其中林地260平方米,建设用地113平方米)。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肖安长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肖安长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叁拾圆整(¥3730元)。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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