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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6〕58号

  时间:2016-08-26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

法 人代 表:蔡贡银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0811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经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新建株洲市四三0加油站项目建设(湘发改财贸[2008]968号)。20115,经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该公司取得荷塘区宋家桥办事处宋家桥村地块出让面积2067.54平方米(合同编号XC(1)4297),用于该公司四三0加油站建设。2013年,荷塘大道因拓宽建设,需要占用该公司四三0加油站原出让红线内849平方米土地。20136月,荷塘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议定对该公司四三0加油站被征范围进行土地置换,即在原加油站后方新征收同等面积大小的用地进行置换(株荷征指(201301号)。20137月,该公司四三0加油站开始动工建设,将整个加油站向后平移,目前项目已建成。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建设项目超出原出让面积54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在未办理任何国土、规划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超出红线范围动工建设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责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对非法占用的541㎡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佰贰拾元整(¥10820)。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 8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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