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56号
时间:2016-07-08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天仙水泥有限公司
法 人代 表:刘金科
案 由:越界开采
经查:株洲天仙水泥有限公司开采矿种水泥用石灰岩, 采矿许可证号:c4302002010067120068073, 矿区面积0.0193平方公里,生产规模6万吨/年,开采深度:93米至25米标高,有效期自2014年4月21日至2016年4月21日(有效期延续至2016年7月21日)。该公司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采矿生产中,随意开采性大,造成越界开采。经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湖南总队编制《株洲天仙水泥有限公司石灰岩矿越界开采有关情况的说明》,查明该企业越界开采总量为3.7万吨。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天仙水泥有限公司企业越界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天仙水泥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柒仟圆整(¥37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合计人民币肆万柒仟圆整(¥47000)。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7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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