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55号
时间:2016-06-30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顺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刘顺德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株洲顺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2013年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宗是〔株国土合字(2006)第22号〕,面积44428.07平方米,另一宗是〔株国土合字(2013)第76号〕,面积2861.67平方米。两宗地出让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用于建设“金碧花园”项目,2013年该项目开始动工建设,2016年3月项目建成竣工,在竣工验收测量中发现金碧花园一期建设项目超出用地红线范围213.42平方米,三期建设项目超越红线1.5平方米,合计214.92平方米。其占用地类为国有建设用地。该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顺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超越用地范围红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其非法占用214.92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叁元捌角整(¥3223.8)。
被处罚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9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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