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54号
时间:2016-06-30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宇奴服饰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夏建军
案 由: 非法占地
经查,株洲宇奴服饰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株国土合字(2007)76号〕,面积21240.03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17000.99平方米,余下4239.04平方米为代征道路面积,合同规定用途为工业用地。2008年该公司开始建设服饰加工厂房及办工楼。2010年8月,株洲宇奴服饰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将部分工业用地及代征道路改变土地用途,建设商业住宅楼。经市局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总面积3373.78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413.43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该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宇奴服饰有限公司非法将工业用地改为商住综合用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属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宇奴服饰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责令交还土地使用权并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叁万叁千柒佰叁拾柒元捌角整(33737.8元)。
被处罚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9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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