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53号
时间:2016-06-14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湘潭盘龙生态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3年,湘潭盘龙生态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开始筹建盘龙大观园养和园项目,该项目位于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指方村,与株洲市石峰区长石村童家组相邻。由于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及森林防火的需要,2015年10月,湘潭盘龙生态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在养和园山顶新建了一个林业消防瞭望台及厕所,其选址占用的土地是与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指方村相邻的株洲市石峰区长石村童家组的一个废弃采石场。目前,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项目占用的土地权属为长石村的集体土地,地类为未利用地,占地面积为35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书证、笔录、测量成果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承认不讳。并告知其有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湘潭盘龙生态农业示范园有限公司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株洲市石峰区长石村童家组的土地新建林业消防瞭望台及厕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鉴于该项目是湘发改投资〔2014〕743号批复的省重大项目,湘潭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证明其有消防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对非法占用的353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玖拾伍元整(¥5295)。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9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 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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