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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6〕51号

  时间:2016-06-14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霞湾港重金属污染治理二期工程项目业主,该公司于20159月底开始实施治理二期工程,在治理过程中,由于工程废水及底泥渗透液未达环保标准,不能直接排放湘江。20161月,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霞湾新村霞湾港内新建污水处理沉淀池,对工程废水及底泥渗透液集中处理,达标后再排放。目前,污水处理沉淀池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池占用的土地权属为霞湾新村的集体土地,地类为沟渠用地,占地面积37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霞湾新村新建污水处理沉淀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污水处理沉淀池,恢复土地原貌。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9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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