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公告公示 > 执法监察

株国土资执法〔2016〕52号

  时间:2016-06-14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郭家塘村民委员会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郭家塘村原村部是上世纪70年代的知青点,一直延用至今。2015年上半年,轨道科技城项目落户该村,原村部所在地属于征收范围。由于村部被征收,村委会无处办公,20158月,郭家塘村委会决定选址在上杀组的荒山新建郭家塘村级活动中心。目前,郭家塘村级活动中心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活动中心为砖混结构三层房屋,底层占地面积349平方米。占用的土地权属为郭家塘村的集体土地,地类为农用地,其中耕地29平方米,林地32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书证、笔录、测量成果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承认不讳。并告知其有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郭家塘村委员会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郭家塘村上杀组新建村级活动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底层占地面积349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三层房屋一栋。对被处罚单位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玖拾元(¥3490)。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9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613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