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50号
时间:2016-06-14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周学仁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周学仁(身份证号码)系石峰区田心村横塘组村民。2015年12月,周学仁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田心村横塘组片石山上新建钢结构厂棚及砖混结构房屋。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房屋占地面积1620平方米,地类为林地,权属为田心村集体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书证、笔录、测量成果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承认不讳。并告知其有听证的权力,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周学仁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田心村横塘组新建钢结构厂棚及砖混结构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周学仁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钢结构厂棚及砖混结构房屋,恢复土地原貌。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9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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