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46号
时间:2016-05-23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石峰区田心街道田心村村民委员会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因新苏国贸等项目在田心村征地近千亩,拆迁房屋600多栋,拆迁户中大多数家庭中有棺木,房屋被征收,棺木无处存放。2014年12月21日,株洲市石峰区轨道交通千亿产业园田心片区征地拆迁指挥部上会研究,同意田心村委会在田心村九牛山建设灵堂和棺木存放点。2015年4月,田心村委会开始平整场地筹建殡仪馆,8月下旬开始建设钢结构房屋和砖混结构房屋。殡仪馆于2015年10月建成,目前部分房屋已投入使用。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钢结构房屋三栋,建筑占地面积3615.67平方米,砖混结构三层房屋一栋,建筑占地面积166.38平方米,砖混结构一层房屋一栋,建筑占地面积57.42平方米,占用的土地权属为田心村的集体土地,地类为农用地,占地面积为3995平方米,其中耕地1720平方米,其他土地227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田心村委员会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田心村九牛山新建殡仪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决定对田心村委员会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房屋,恢复土地原貌;并对非法占用的3995平方米的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伍佰贰拾伍元整(¥68525)。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9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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