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35号
时间:2016-04-22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天元园林环卫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胡 光
案 由: 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 2014年12月,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办事处栗雨社区与株洲市天元园林环卫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栗雨社区5.78亩集体土地租赁给该公司。2015年5月,株洲市天元园林环卫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栗雨办事处栗雨社区集体土地建设花卉种植基地,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5第0004006号)。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项目占地面积3529㎡,其中,耕地2194㎡,交通运输用地1335㎡。该宗用地不符合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天元园林环卫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栗雨办事处栗雨社区集体土地建设花卉种植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决定对株洲市天元园林环卫有限责任公司处罚如下: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其非法占用的3259㎡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零伍元整(¥12305.00)。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9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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