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31号
时间:2016-04-22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妙泉社区
法人代表: 刘 强
案 由: 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5年1月,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妙泉社区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群丰镇妙泉社区集体土地建设社区办公楼,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2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5第0004331号)。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项目占地面积1204㎡,其中林地1148㎡,住宅用地56㎡。该宗用地不符合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妙泉社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群丰镇妙泉社区集体土地建设社区办公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妙泉社区处罚如下: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其非法占用的1204㎡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零肆元整(¥1204.00)。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9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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