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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6〕30号

  时间:2016-04-22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悠移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殷水安 

      由: 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112月,群丰镇湘云社区将社区1300多亩集体土地租赁给株洲市悠移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开发高效农业,后株洲市悠移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了土地流转手续(土地流转权证编号为:株天流017号)。 

  20156月,株洲市悠移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群丰镇湘云社区集体土地搭建钢架薄膜大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7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50004328号)。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项目占地面积1832㎡,全部为耕地。该宗用地符合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悠移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群丰镇湘云社区集体土地搭建钢架薄膜大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悠移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罚如下: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对其非法占用的1832㎡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陆拾元整(¥9160.00)。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9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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