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40号
时间:2016-04-21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陈 强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5年8月,陈强未经批准将其祖父陈正兴一处老屋宅基地及周边土地进行平整,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5第0001182号)。2016年1月21日,陈强向有关部门提出建房用地申请报告,组上户主、曲尺村委会和枫溪办事处在报告及建房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办理建房手续的意见。同年2月初,在未继续完善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已平整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现已建成两层砖混结构住房。2016年3月3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房屋建筑实际占地面积421㎡,地类为建设用地。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人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陈强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本组集体土地建设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陈强非法占地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零伍圆整(¥2105.00)。
被处罚人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9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 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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