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39号
时间:2016-04-21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芦淞区农村工作局
法人代表: 李志勇
案 由: 非法占地
经查:株洲市芦淞区农村工作局于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间,经市发改委、市水务局、湖南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批准,在大京风景区建设株洲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4年11月,芦淞区农村工作局与大京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大京水厂建设征地协议》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但该单位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大京林场、残梅村集体土地建设饮水工程,目前水泵房及相关基础设施已建成。2016年3月8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其实际用地面积3271平方米,地类为林地,该项目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芦淞区农村工作局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大京集体土地建设大京水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柒拾壹元整(¥3271.00)。
被处罚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9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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