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38号
时间:2016-04-21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机动车检验站
法人代表:肖向荣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株洲市机动车检验站为株洲市交通运输局下属事业单位,于2015年9月租赁株洲市芦淞区东环线西侧龙泉村栗塘组土地建设安全检测线,租期10年该地段位于株洲市城发集团控规范围,经市政府批示,市城发集团同意该单位依法临时使用该宗土地,但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未完善用地审批手续。目前,该地块已平整硬化并建设临时板房300平方米。我局执法人员对此予以制止,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其实际占地8248平方米,其中国有土地1648平方米,集体土地6600平方米,(含耕地1094平方米,坑塘水面5506平方米)。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机动车检验站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建设安全检测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机动车检验站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壹佰玖拾元整(¥129190.00)。
被处罚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9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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