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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6〕28号

  时间:2016-04-15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三江水玻璃有限公司     

  法 人代 表:周妙先 

        :非法占地 

  经查:20077月,株洲市三江水玻璃有限公司经株洲市规划局批准取得荷塘区明照乡道岭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株规用〔20070064号),批准用地面积14040平方米。20086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政国土字第〔2008531号,工厂实行整体搬迁。20111月,经挂牌出让取得道岭村地块(合同编号XC(1)4284)201411月开始动工建设厂房,面积3000㎡,目前已建成封顶,超出批准面积700多平方米。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项目实际超出批准面积709,地类为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三江水玻璃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国土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超批准面积动工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国土资发〔201354)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三江水玻璃有限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叁拾伍元整(¥10635)。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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