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27号
时间:2016-03-25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芦淞区白关镇沙堤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聂凯锋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芦淞区白关镇沙堤村于2014年上半年召集村民代表大会以“四议两公开”形式通过建设村级活动中心,在没有获得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2015年10月开始平整土地,同年11月开工建设村级活动中心,现已形成钢筋水泥桩基础。该项目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违法占地面积1360平方米,所占地类为耕地,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后,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沙堤村村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村级活动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沙堤村委会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对其违法占用1360㎡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贰百元整(¥27200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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