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26号
时间:2016-03-25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刘 伟
案 由: 非法占地
经查: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株洲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和五里墩村瓦屋组签订租赁协议,租赁永盛搅拌站内和瓦屋组20亩集体土地,用于该公司建设沥青搅拌站。同年年底,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租赁的土地范围内建设沥青搅拌站及办公用房,我局于2015年12月30日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5第0001551号)。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违法占地总面积4522㎡(其中林地面积4353㎡,耕地面积169㎡),该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沥青搅拌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对其违法占用4522㎡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陆佰柒拾伍圆整(¥68675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22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