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25号
时间:2016-03-25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芦淞区银河商行
法人代表: 汤银河
案 由: 非法占地
经查:2012年4月17日,芦淞区银河商行与五里墩乡朱田铺村委会签订山地合作开发协议,将朱田铺村文革桥南端一处山地进行开发建设,朱田铺村委会在协议上签字盖章。2015年10月,株洲市芦淞区银河商行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五里墩乡朱田铺村文革桥南端100米处平整土地并搭建钢架厂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0月12日对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5第00011602号)。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违法占地面积4127㎡(其中耕地面积230㎡,林地3942㎡),现已搭建钢架棚面积1200㎡。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芦淞区银河商行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平整土地并建设钢架厂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芦淞区银河商行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对其违法占用4127㎡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柒佰叁拾圆整(¥63730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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