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24号
时间:2016-03-25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群林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5年6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株洲市芦淞区姚家坝乡姚家坝村占用村集体建设用地90㎡建设移动汇聚机房,目前该项目已建设完工。2016年1月,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项目实际占地面积78㎡。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后,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2014]5号)精神,决定对当事人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违法占用78㎡土地的行为处以人民币柒佰捌拾圆整(¥780元)的罚款。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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