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23号
时间:2016-03-25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芦淞区五里墩乡关口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董红伟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株洲市芦淞区五里墩乡关口村原有一处废弃桔园,系该村集体土地,2013年9月关口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一致同意将该处投资入股,发展养殖业。2014年11月,该处以规模养殖名义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但在建设过程中,当事人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建设米粉厂。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其实际违法用地面积3433平方米(其中耕地1179平方米),该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后,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芦淞区五里墩乡关口村委会未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芦淞区五里墩乡关口村委会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其违法占用3433㎡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捌仟陆佰柒拾伍圆整(¥57390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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