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17号
时间:2016-03-18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 人代 表:仇 亮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4年,株洲市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荷塘区明照乡星星村张家冲组擅自动工建设水泥搅拌站,目前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项目实际占地921㎡,地类为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国土、规划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国土资发〔2013〕54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湘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对非法占用的921㎡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壹拾伍元整(¥13815)。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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