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15号
时间:2016-03-18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龙洲湾木业市场
法 人代 表:宾建锋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5年,龙洲湾木业市场在荷塘区明照乡龙洲村擅自动工建设木材市场,目前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项目实际占地5901㎡,其中耕地4050㎡,林地693㎡,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003㎡,住宅用地15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龙洲湾木业市场在未办理任何国土、规划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木材市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国土资发〔2013〕54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龙洲湾木业市场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对非法占用的5901㎡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柒佰陆拾伍元整(¥108765)。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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