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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6〕12号

  时间:2016-03-10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城发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吴立新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58月,株洲市城发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栗雨办事处王家坪社区集体土地建设长江西路项目,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9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50004322号)。经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该项目占地面积4586㎡,其中,耕地2597㎡,林地983㎡,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006㎡。该宗用地部分符合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符合规划面积2902㎡,不符合规划面积1684㎡。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城发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栗雨办事处王家坪社区集体土地建设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城发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责令株洲市城发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4586㎡土地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柒拾肆元整(¥14974.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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