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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6〕11号

  时间:2016-03-10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法人代表:  杨群林

    由:  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58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雷打石镇农科村集体土地建设雷打石城域传送网汇聚机房项目,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8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50004056号)。经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占地面积57㎡,其中,林地4㎡,农村宅基地53㎡。该宗用地符合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雷打石镇农科村集体土地建设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处罚如下: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非法占用的57土地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佰伍拾伍元整(¥855.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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