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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6〕10号

  时间:2016-02-03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湘火炬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贵阳

      由:非法占地

     经查明:株洲湘火炬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9月与株洲侨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使用该公司国有出让工业用地65.877亩建设厂房。同年12月与董家塅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签订《入园协议书》。项目竣工后经测量实际占地越发证红线3372.08平方米,用地地类为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10月,我局已对其下达处罚决定并执行到位。当事人在补签出让合同时发现其规划道路占地258.6平方米未纳入处罚范围,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后,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湘火炬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少批多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湘火炬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作如下处罚:对其非法占地258.6平方米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捌拾陆元整(¥2586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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