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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6〕7号

  时间:2016-01-29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 人代 表:周亮平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4年,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荷塘区明照乡金塘村湾塘组擅自动工建设嘉德工业园指挥部,目前项目已全部建成投入使用。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项目实际占地3132,其中耕地2452㎡,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680㎡,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办理任何国土、规划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嘉德工业园指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其非法占用3132㎡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柒佰陆拾元整(¥83760元)。 

  被处罚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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