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6〕3号
时间:2016-01-26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星星村村民委员会
受 委 托人:宾映群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实:为了加强村(社区)基层组织建设,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星星村村民委员会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于2015年6月擅自在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星星村新屋湾组占地动工兴建星星村村委办公楼。市国土资源荷塘分局明照中心所2015年7月15日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5)第0002258号}。2016年1月5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项目实际占地 658平方米,地类为农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星星村村民委员会未经国土部门批准动工兴建办公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
鉴于该宗违法用地为星星村村委办公楼项目,属公益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星星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658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共计处以罚款:陆仟伍佰捌拾元整(¥658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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