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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5〕101号

  时间:2015-12-22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 肖立志

      由:非法占地

经查: 201312月,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将芦淞区白关镇沙堤村2.6868公顷集体土地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审批单〔2013〕政国土字第2670)用于建设白关服饰产业园沙堤安置小区一期项目。20155月至7月,该项目办理了征拆、报建等相关手续。20157,该公司在未办理供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用于安置芦淞服饰城项目拆迁户的安置用房。20157月,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2.3344公顷。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沙堤安置小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对株洲新芦淞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23344㎡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肆拾肆圆整(¥23344元)的罚款。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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