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5〕100号
时间:2015-12-17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 处 罚 人:黄忠于
案 由: 非法占地
经查:2015年9月10日,当事人黄忠于与姚家坝乡水口庙村南塘坳组签订租赁土地协议,租赁了15亩集体土地建设养殖场,该地块系2005年-2006年浙赣复线改道开挖隧道的卸土区。9月13日,当事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动工平整土地,建设养殖场。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24日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5〕第1528号),目前当事人黄忠于正在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其实际占用水口庙村南塘坳组集体土地8289㎡(其中基本农田357㎡、旱地5888㎡、林地513㎡、坑塘水面1531㎡)。该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黄忠于未完善用地手续,擅自在姚家坝乡水口庙村南塘坳组平整土地、建设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其边报边用、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如下处罚:限15日内自行拆除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其非法地的行为处以人民币捌万贰仟捌佰玖拾圆整(¥:82890元)的罚款。
被处罚个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