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公告公示 > 执法监察

株国土资执法〔2015〕98号

  时间:2015-12-17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张友明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张友明,男,44岁,农村居民。2011716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张友明未经批准擅自在白关镇芭蕉村王家动工新建住房,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执法字201117,并于同年722日依据《株洲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株政发〔200836号)将案卷移送给了芦淞区拆违大队,但张友明建房并未停工,现房屋主体已竣工。2015116号,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实地测量,其实际占地面积1102.37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370.92平方米,地类为林地和建设用地。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后,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张友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白关镇芭蕉村王家组集体土地建设住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张友明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1215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