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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5〕96号

  时间:2015-12-17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邓得华

    由:非法占地

经查:当事人邓得华于201412月经五里墩乡关口村委会签字同意建设养殖场。同月,邓得华未经批准擅自在其自留山平整土地。20159月开始动工建设养殖房,现已建至1.5 米高,大砖简易结构。我局于2015101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执通字〔2015〕第0001039)20151025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违法占地面积407㎡,地类为林地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在被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邓得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邓得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对其非法占地407㎡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壹佰零伍圆整(¥6105元)的罚款。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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