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5〕97号
时间:2015-12-17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陈金湘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1年8月11日,陈金湘租赁芦淞区谭家塅村凤形组易继承、易勇良、易爱明三户组民自留山,用作停放芦淞区交警队违法暂扣车辆停车场。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为10年,租赁面积2667㎡。2013年11月1日,因场地扩展,又与该组易雪辉签订租赁合同,增加用地面积910㎡,共租赁土地面积3577㎡。2012年8月1日,陈金湘用其挂靠公司株洲市海晨实业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芦淞大队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停放保管协议,开始用作经营违章、交通事故车辆停放。2014年3月开始,车辆停放业务由湖南省邦田公司统一管理,导致停车场停业。2015年8月,陈金湘未经批准擅自在租赁范围平整土地搭建钢架厂棚并建设简易结构生活用房,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26日对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执通字〔2015〕第0001303号)。经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其违法占地面积2090㎡,地类为林地及未利用地。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陈金湘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谭家塅村凤形组集体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陈金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对其非法占地2090㎡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叁佰伍拾圆整(¥31350元)的罚款。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