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5〕95号
时间:2015-12-17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刘 斌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当事人刘斌于2015年10月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株洲市芦淞区五里墩乡关口村正花组自留山平整土地并建设厂房。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0月12日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执通字〔2015〕第0001038号)。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违法占地面积724㎡,地类为林地。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在被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刘斌未经批准擅自在株洲市芦淞区五里墩乡关口村正花组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对其非法占地724㎡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捌佰陆拾圆整(¥10860元)的罚款。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