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5〕94号
时间:2015-12-17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新残梅种养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人代表: 聂浩然
案 由:边报边用、非法占地
经查:2014年,株洲市新残梅种养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在大京乡残梅村新屋组建设合作社附属设施建筑,该项目于2014年9月经残梅村委会、大京管委会、农村工作局审查盖章,株洲市发改委备案。该单位在用地手续未完善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10日开始动工建设,我局芦淞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5]第1148号)。2015年7月,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用大京乡残梅村新屋组集体土地2668㎡(其中林地942㎡,建设用地1726㎡)。该项目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新残梅种养农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大京乡残梅村新屋组集体土地建设合作社附属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其边报边用、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贰万陆仟陆佰捌拾圆整(¥:26680元)的罚款。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