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5〕90号
时间:2015-12-16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湖南润香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周小良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湖南润香源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3日,前身系长沙市雨花区湘韵食品厂,因其原址在“2020世界园林博览会”征迁范围内,该公司需要搬迁,于2014年10月与芦淞区白关镇成家坝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用10亩土地用于公司建设。2015年8月,该单位在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土地上开始建设厂房。我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1日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5]第1509号)。2015年11月,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用白关镇成家坝村杨家组集体土地2464㎡(其中基本农田1183㎡、林地1281㎡)。该项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权利。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润香源食品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白关镇成家坝村杨家组建设厂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限15日内自行拆除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合计人民币罚款伍万肆仟柒佰零伍圆整(¥:54705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