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5〕88号
时间:2015-12-15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天元区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耀辉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5年6月,我局天元分局群丰中心所执法人员经巡查发现株洲市天元区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马家河镇泉源社区集体土地建设泉源安置小区项目,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5第0004112号)。经核查,该项目于2015年4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批单号为(2015政国土字第479号),同年6月,项目动工建设,但未办理供地手续。2015年8月5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项目占地面积22343㎡,地类为建设用地。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天元区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未供即用的非法占地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鉴于该项目为安置房项目,属于民生工程,决定对株洲市天元区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对被处罚单位非法占用22343㎡土地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贰仟叁佰肆拾叁元整(¥22343.00元),被处罚单位要尽快办理供地手续。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