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5〕87号
时间:2015-12-04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巢亮
案 由: 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5年10月,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马家河镇高塘社区集体土地建设道路,我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0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5第4316号)。经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院测量,道路占地面积32129㎡,其中林地4163㎡,农村道路245㎡,水利及水利设施用地290,设施农用地10667㎡,住宅用地3615㎡,草地12198㎡,沼泽地951㎡。该宗用地符合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马家河镇高塘社区集体土地建设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鉴于该项目属于园区道路建设用地项目,我局决定处罚如下:责令被处罚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对其非法占用的32129㎡土地处以罚款,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壹佰贰拾玖元整(¥32129.00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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