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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5〕84号

  时间:2015-10-12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国安驾校有限公司

法人代: 谭新军

      由:非法占地

经查:株洲国安驾校有限公司于201548日与芦淞区龙泉办事处南华村易农组签订了《租赁合同》,以租赁方式流转南华村集体土地约15亩用于建设驾校训练场地。20157月上旬,该公司在未取得国土、规划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施工。20157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其违法行为,向其下达了“株国土资源执通(2015)第1191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目前,该公司已将耕地平整,耕作层已破坏。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实地测量,其非法占地面积5512㎡,地类为一般农田。该项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国安驾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芦淞区龙泉办事处南华村易农组农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国安驾校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并恢复土地原貌,并对非法占地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零贰佰肆拾圆(110240元)整。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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