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5〕83号
时间:2015-10-12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陈 丹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4年9月,陈丹向有关部门提出住宅建房用地申请报告,组上户主在报告上签字、村和枫溪办事处签署同意报批意见,同年10月16日,市规划局对城市四区村民建房召开联席审查会议,同意芦淞区陈丹等9户个人建房申请(另附表),并在株洲市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字,批准用地面积100平方米。同年10月,陈丹未继续完善建房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栗塘村岭背组集体土地建房,现房屋已建成,地类为林地。2015年8月10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大队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5)00001015号)经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测绘院测量,用地面积205.7㎡。房屋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陈丹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栗塘村岭背组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陈丹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对其非法占地205.7㎡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仟零伍拾柒元整的罚款(¥2057元)。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