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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5〕82号

  时间:2015-10-12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黄世平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当事人黄世平与丈夫廖放军原有一栋土木结构房屋,用地面积276.6,使用权人为廖放军。201010月,株洲县国土资源局批准了黄世平将原老屋进行改建,批准用地面积192.7平方米。2014年底,黄世平开始在原址改建房屋同时建设廖家坡农家乐及养殖用房。20157月,黄世平向芦淞区政府申请建设农家乐及设施农用地,八眼塘村委会、姚家坝乡政府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同年8月芦淞区政府为其办理了株洲市设施农用地手续,批准面积1600。现廖家坡农家乐及养殖厂房主体已建成,为砖混永久性房屋结构。因其建房改变了土地用途,2015826日,我局芦淞分局执法大队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500001502号。经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测绘院测量,违法用地总面积1957,其中建筑占地1167。地类为原老宅基地及余坪建设用地面积437、耕地面积770、林地面积750该房屋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黄世平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家乐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黄世平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对其非法占用耕地770㎡、林地面积750㎡的行为分另处以15400元和11250元整的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万陆仟陆佰伍拾元整(26650元)。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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