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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5〕81号

  时间:2015-10-12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湘火炬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贵阳

      由:非法占地

经查明:20076月株洲侨泰置业有限公司经出让取得98360.67国有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后于20099月与株洲湘火炬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转让国有出让工业用地65.877亩(43918.22)给该公司建设厂房。同年12月株洲湘火炬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董家塅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签订《入园协议书》。该项目竣工后,经市国土资源规划院测绘测量,其实际占地超过株洲侨泰置业有限公司发证红线非法占用国有剩余建设用地3372.08平方米。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湘火炬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少批多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湘火炬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对其非法占地3372.08平方米行为处罚款即人民币叁万叁仟柒佰贰拾元整(¥33720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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