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公告公示 > 执法监察

株国土资执法〔2015〕第80号

  时间:2015-10-12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 处 罚人: 徐 迅

        由: 非法占地

  经调查核实:该户房屋位于荷塘区赵家冲居委会,20115月,徐迅通过过户的方式取得该房屋,并办理了〔(2011)政国土字第B25897号〕和〔(2011)政国土字第B25896号〕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面积为106.1㎡。2012228日该户两栋住房经株洲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鉴定为D级危房。同年6月,该户申请办理重建手续后将其名下两栋紧连一起的平房进行拆除改建,在原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06.1㎡中超面积建设住宅。项目建设完毕后,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房屋实际占地113.66㎡,超出批准面积7.56㎡,为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徐迅擅自超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属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徐迅违法超面积建房行为作如下处理:对超批准面积7.56㎡非法占地的行为处以罚款,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叁元整(¥113元)。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109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