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5〕第79号
时间:2015-10-12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 处 罚人:漆星林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1993年8月,漆星林在株洲市郊区人民政府办理建房许可证后,开始动工建设住宅,房屋位于市渔场藕塘冲,占地面积109.6㎡,共3层,于1996年6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株南国用〔96〕字第B-060号)。1994年,漆星林在建成房屋边动工扩建住房,占地12.9㎡,共3层,至今未办理任何手续。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房屋实际占地122.41㎡,其中有证面积109.51㎡,超出批准面积12.90㎡,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漆星林在未办理任何国土、规划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超面积建设住宅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属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漆星林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对超批准面积占用的12.90㎡土地处以罚款,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玖元整(¥129元)。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