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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5〕第78号

  时间:2015-10-12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金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 人代 表:王 巍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49月,株洲市金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报批回创业孵化园项目用地135169㎡(〔2014〕政国土字第1790号),20156月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该项目中约8000㎡地用于建设百姓大药房综合厂房,地址位于株洲市荷塘区金山街道办事处太阳村。规划部门已完成选址和蓝线划定工作,正在办理出让手续。目前,已建成两栋建筑,一栋为办公楼,一栋为仓库。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项目实际占地8136㎡,其中耕地1397㎡,林地4948㎡,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79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金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任何国土、规划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动工建设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属非法占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即(湘国土资发〔201354)的规定,由于项目用地手续已批回,我局决定对株洲市金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对非法占用的8136㎡土地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肆佰零捌元整(¥24408元)。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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