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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5〕77号

  时间:2015-09-03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株洲高科汽博园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孙湘波

    由:  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株洲高科汽博园开发有限公司是隶属于株洲高科集团下株洲高科汽车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56月,该公司在马家河镇月塘社区动工建设汽车形象店和汽车4S店。2015721日,天元国土资源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在动态巡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立即下发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50004219号停工通知书。经核实,该2宗地块于20122月和201411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批准号分别为:(2012)政国土字第124号和(2014)政国土字第2091号。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汽车形象店占地面积13570.7平方米,汽车4S店占地面积6299.28平方米,合计19869.98平方米。该宗地符合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我局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高科汽博园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马家河镇月塘社区国有土地动工建设汽车形象店和汽车4S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款第三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对株洲高科汽博园开发有限公司未供即用19869.98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陆拾玖元玖角捌分(¥19869.98元),被处罚单位须尽快补办供地手续。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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