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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国土资执法〔2015〕76号

  时间:2015-08-26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调查单位:株洲高科汽博园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孙湘波

    由:  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株洲高科汽博园开发有限公司是隶属于株洲高科集团下株洲高科汽车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01410月,该公司为了提升汽车博览园整体项目形象,同时方便汽博园场内项目施工,擅自将马家河镇月塘社区范围内株洲大道辅道靠近汽博园路段修建完成,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宗地占地面积1408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866平方米,林地542平方米。该宗地符合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我局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高科汽博园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马家河镇月塘社区集体土地动工建设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款第三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鉴于该项目为道路项目,属于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决定对株洲高科汽博园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被处罚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对该单位非法占用1408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共计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零肆拾元整(¥7040.00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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