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国土资执法〔2015〕75号
时间:2015-08-21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调查单位: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巢 亮
案 由: 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在隆兴管理处栗雨公园内动工建设公园基础配套设施用地项目,该地块于2013年6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为(2013)政国土字第1043号,批准农用地转用面积2.4018公顷。2015年6月,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该宗用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我局发现该宗用地未办理供地手续,目前项目建设了4栋公园基础设施配套用房,其中2个厕所,2个游客配套集散中心,已全部竣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总占地面积为1546平方米。该宗地符合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我局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隆兴管理处栗雨公园内动工建设公园基础配套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鉴于该项目属于公园配套设施用地项目,决定对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隆兴管理处栗雨公园内动工建设公园基础配套设施的行为处罚如下:对未供即用1546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仟伍佰肆拾陆元整(¥1546.00元),并要求被处罚单位尽快补办供地手续。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8月19日